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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货款纠纷

作者: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各银监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及代表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近期,我局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交叉金融产品业务及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的摸底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交叉金融产品业务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一是底层资产层层嵌套,无法全部真实穿透。二是委外投资交易对手管理制度欠缺,存在交易对手风险。三是交叉金融工具与分级结构融合,存在外部风险向银行系统内部传递的可能性。四是缺乏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业务的开展,加强有关业务内部管理,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加强自有资金、理财资金投资穿透管理。按照“透明、隔离、可控”的原则,银行自有资金、理财资金投资要真实穿透至底层资产并加强投后管理,确保资金流动始终“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尤其对于国家重点监控行业、限制性领域和高风险领域,要坚持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宏观政策。要加强对理财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的管理,严禁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

二、实施交易对手管理,规范同业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交易对手资质制度,实行总行统一集中管理的交易对手名单制制度,明确交易对手的杠杆率、透明度、资产质量等资质条件。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不得为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提供违规担保。

三、实施交易产品管理,建立产品“负面清单”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要对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加强投后风险管控。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的融资产品。

四、实施交易集中度管理,明确风险分散要求。对同一企业发行的金融产品,要设置购买额上限,严禁单只产品购买额超过该只产品发行总额的规定比例。

五、严格与非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加快制定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的专门管理制度,在授信等融资活动中,对包括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融资性公司,应一律按照一般工商企业对待,严格履行贷款“三查”等制度。

六、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中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网贷机构资金存管业务合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与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

七、进一步加强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相关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的防控力度。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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